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置連續、密閉的圍欄;建造多層、高層建筑的還應設置 防護設施。在市區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、碼頭、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2.5m,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,其高度不得低于1.8m。
圍擋使用的材料應圍欄穩固、整潔、美觀。市政工程項目工地,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。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材料、垃圾和工程渣土。在經批準臨時占用的區域,應嚴格按批準的占地范圍和使用性質存放、堆卸建筑材料或機具設備,臨時區域四周應設置高于1m的圍欄。
圍擋施工要求
1、現場圍擋應做到、穩定、整潔、美觀,不應采用彩條布、竹笆、粘土實心磚等。市政道路工程還應設置紅燈示警。
2、在深基坑影響范圍內、人員流動較密集區域的圍擋宜選用彩鋼板。
3、施工區、生活區圍墻在市區一般不低于2m,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.8m。
4、圍擋高度不宜超過2.5m,立柱間距不宜大于3.6m,圍擋應進行抗風計算。
5、砌體圍擋及基礎應進行設計計算,符合 標準規范規定。砌體不宜采用空斗墻砌筑方式,厚度不宜小于200mm。砌體圍擋應設置混凝土壁柱,壁柱間距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設置且不應大于5.0m。
6、圍擋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檢查,當出現開裂、沉降、傾斜等險情時,應立即采取相應加固措施。
7、不應在圍擋或緊靠圍擋架設廣告或宣傳標牌。如確需架設的,受力體系應當獨立,并經設計計算。